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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, October 20, 2006

NCC裁定:台視應撤日資 賴國洲不宜兼老總

NCC裁定:台視應撤日資 賴國洲不宜兼老總
江慧真/台北報導 2006-10-20 04:00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(NCC)昨天裁定,限期台視解決日資違法問題。NCC指出,過去新聞局基於信賴保護,漠視台視的日資結構,台視股權始終處於違法狀態。NCC決議訂定落日條款,盡速處理日資爭議,且駁回台視日籍董監事名單。

台視表示,尚未接到NCC的通知,目前無法回應。

NCC昨天舉行第一一五次委員會議,會議共討論議決四案:行動電話基地臺爭議標準程序草案、中視申請辦理九十五年度私募現金增資案、台視申請董監事暨總經理變更討論案,以及「公共廣電與文化創意及數位電視發展兩年計劃」預算案政策及法令研析案。

NCC發言人石世豪表示,台視在一九六二年成立,是台灣最早成立的電視台;創台時共有「富士電視、東芝、NEC、日立」四家日資股東。但廣電法卻是自一九七六年開始施行,也就是說,台視的日資持股問題在先,廣電法實施在後,過去新聞局本於信賴保護原則,始終不予處理。

NCC認為,廣電法早已施行三十多年,但台視長年存在的日資股份問題,絕對不能再以「信賴保護」原則當擋箭牌。

且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明定,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、股東、董事和監察人。」但台視向NCC提報的這份二十名的董監事名單,卻赫見三名日本籍人士,各為董事山川重憲、金井誠,監事橫井亮介。

石世豪強調,董監事改選已確定在廣電法實施之後,台視照理沒有不遵守法律之理。而台視董事長賴國洲兼任總經理一案,NCC也認為,其他無線電視台並無此前例。

依據公司法規定,「董事長、總經理各有權限,除了法律另有規定者之外,公司內部關係得以章程定之」。NCC因此判定,台視必須再行補件說明,究竟台視的公司章程中,是否將董事長和總經理職權分開?若章程明定兩項職務分開,則董事長賴國洲不宜兼任總經理。 以文找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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